租房期间,物品损坏谁之责?
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 周日影
案情简介:张某与卢某《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卢某承租张某房屋,租期五年,月租金2000元,三月一付,每期开始前7天支付,每逾期1日加收拖欠部分的租金10%,超过10天,原告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没收押金,卢某交纳押金2000元,无违约退回,否则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应交租金及杂费、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卢某交付了门面,卢某向张某支付了押金、租金。后续卢某承租中,冰箱损坏,卢某告知张某维修,张某拒不维修,后续卢某无奈自行维修,并向张某索要维修费用。
维修冰箱的费用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
律师解答:根据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方式以及租赁物的属性进行判断,若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当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如上: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房屋内物品维修有承租人承担,那么屋内物品维修费用则由承租人承担,如无约定,承租人根据租赁物性质正常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出租方负责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