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闭关锁国是结束怎么结束的
日本闭关锁国一百多年,当时的世界却一直在经历各种各样的变化,日本国内却只是但求自保而不思进取,直到1853年,一艘美国船只驶入了江户湾浦贺海面,日本的历史才与世界再次发生接轨。这就是历史上着名的“黑船事件”,正是这件事结束了日本的闭关锁国政策。
日本黑船事件介绍
德川幕藩体制长期采取了以“禁教”和“贸易统制”为基本内容的“锁国”政策,“禁教”为避免基督教 “妖言惑众”,“贸易统制”为避免“大名得以自由海外交通,或有假外心以逞野心”。但西势东渐日甚一日,殖民主义不断扩张。据统计,自1764年至1854年,西方势力同日本发生的摩擦计有52次之多。1825年2月,幕府对沿海诸大名发布了“异国船驱逐令”,命令凡有外国船只接近,须立即发炮将其驱逐。但是,中英鸦片战争,泱泱东方大国败于“西方夷虏”,令日本意识到西方坚船利炮的威力,“欺软怕硬”的幕府统治者随即撤销了“异国船驱逐令”。
1844年7月20日,荷兰海军大校考普斯作为赴日特使,率军舰“帕来恩班”号驶入长崎,并携有荷兰国王威廉二世“劝告”日本“开国”的国书。荷兰的这一做法,令地方长官长崎奉行(奉行,日本平安时代至江户时代期间的一种官职)深感困惑。因为,日本的“通信”国唯独朝鲜一国,荷兰是日本的“通商”而非“通信”国(即与日本具有正式谈判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锁国政策下,只有朝鲜和琉球是日本的通信国)。怎么办?经过一番斟酌,长崎奉行同意荷兰兵船进港,同时立即派人前往江户请示幕府。按规定,荷兰船只驶入长崎,先要接受检查,若有枪支弹药则予以收缴。但当日方按规定欲收缴荷兰船上的枪支时,考普斯断然拒绝。无奈,日方为了避免引发冲突,只能“破例”。翌年6月,日本首席老中(江户幕府的官职名,负责统领全国政务)阿部正弘复函荷兰,拒绝了荷兰国王的“劝告”,并要求荷兰以后不要再递交此类希望日本开国的文件。
1853年6月3日,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海军准将马修·培理(MatthewC. Perry)作为美国赴日特使,率2艘蒸汽船、2艘帆船驶入江户湾浦贺海面。由于美国兵船船体皆呈黑色,故史称“黑船来航”。
浦贺奉行户田氏荣根据“祖法”,要求美军舰船驶往长崎,但培理以持有美国总统的国书为由,要求直接与幕府高官接触。兹事体大,幕府首席老中阿部正弘接报后,命令以“不失国体”的方式慎重接待,并于翌日召集幕府重要官员商讨对策。若接受美国“通信”,违反“锁国”祖法,且浦贺港不是外国船只可以驶入的港口。若予以拒绝激怒洋人,则可能引发战端,怎么办?面对这一进退维谷的难题,幕府众高官一筹莫展。6月6日,幕府招“布衣”(没有官位的高级官僚)再议,结果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当天黄昏,幕府接到急报,称美国兵船已深入浦贺并进行测量。为了避免发生武装冲突,无奈幕府只得决定让浦贺奉行户田氏荣、井户弘道于9日在浦贺附近的久里浜临时设立“应接所”,接受培理递交国书。因为,当时日本已从荷兰获悉培理此行的目的和军力配置,更目睹了中英鸦片战争的结局。
由美国总统亲笔署名的国书称,此番派遣培理赴日,只为表示友好和要求通商,绝无其他目的,并宣称美国法律规定,对友好国家的宗教、政治一律不予干涉,故绝不干涉日本的禁教方针。国书在炫耀了培理赴日目的和美国的强大国力后,提出了三项要求:1.友好通商;2.为美国捕鲸船只和其他遇难船只提供保护;3.为了给美国船只补充燃料和淡水、粮食,在日本南部开设一个港口。12日,美国舰船离开江户湾驶往琉球(冲绳),并称来年将再访日本,听取答复。培理走后,对是否与美国通商,幕府统治者成员有的反对,有的赞同,双方各执一辞,争论激烈。
1854年1月16日,培理又率7艘兵船驶入江户湾,停泊于小柴附近海面(今武藏久良岐)。最初,幕府提出双方在镰仓的光明寺进行会谈,遭到培理拒绝。后又提出在浦贺会谈,仍遭培理拒绝。培理坚称,必须在首都江户会谈。最终,双方达成妥协,在浦贺和江户之间的神奈川首府横滨进行会谈。实际上,当时幕府决策机构“评议会”已作出决定,同意与美国通商。
1854年2月10日,会谈在横滨正式举行,共进行了4轮。美方全权代表是培理,日方全权代表是大学头林韑。最初,日本提出长崎作为开港地,但是培理坚持要求日本开放浦贺、松前、琉球三港。但日本表示,琉球开港事,日本不能做主。最后,日本提出开放下田、箱馆,获得美方认可。双方随后就外国人自由活动区的设定、领事馆驻地和领事裁判权问题达成一致。3月31日,日本和美国签署了《日美亲善条约》。因签约地横滨是神奈川首府,故又称“神奈川条约”。翌年2月,双方在下田交换批准手续后,条约正式生效。培理率船队在归国途中停泊那霸,与琉球缔结了《琉美亲善条约》。
《日美亲善条约》共12条,要点是:1.日美两国及人民世代友好,互不歧视;2.日本对美国船只开放下田及箱馆两港并提供必需品,美国船只非意外不得驶往其他港口;3.美国如有船员遇难,日方须予以救助并不加以行动限制(中国人和荷兰人在长崎的活动均受到限制),美方遇难人员须遵守日本法律;4.美方船员可在下田及箱馆两个港口交易,但须遵守日方规定;5.日本若给予其他国家此条约未设之优惠,美国可同样享有;6.两国间若遇到难以解决之问题,由双方代表酌情解决;7.条约须经两国元首批准方能生效。
公元1858年6月19日,经过12个回合的交涉,双方签署了《日美友好通商条约》。该条约共14个条款,主要内容是:1.开放横滨、长崎、神户、新澙、函馆五港;在江户、大阪二地进行通商;2.承认美国人在开港地享有居住权并设美国公使、领事馆;3.承认美国享有领事裁判权;4.通商自由;5.由两国协定关税。之后,幕府又先后同荷、俄、英、法签署了同样条约,史称“安政五国条约”,日本“锁国时代”正式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