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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读音相同,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也经常分不清,甚至混用,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两者之间法律含义和后果却是差之千里。邓州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法官以案释法带你弄清两者的区别……
2023年5月,杨某夫妇欲将在广东经营的一家餐饮店转让给他人。其店门口张贴的转让广告恰好被正在找事干的宋某看到。宋某遂找到杨某夫妇商议盘下该店事宜。双方口头协议:杨某夫妇以总价6万元的价格将店铺的餐饮设备、技术、美团账号等一并转让给宋某。宋某先支付3万元的定金学习餐饮技术,学会技术后待房屋租赁及工商登记事宜办妥后,再支付剩余的3万元。协议商定后,宋某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杨某夫妇也依照约定向其传授了餐饮技术。学完技术后的宋某因另有打算,不愿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杨某夫妇返还定金3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宋某遂以杨某夫妇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就3万元的款项性质产生严重分歧,原告宋某认为3万元不全部是定金,还有一部分是店铺转让款,因为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价款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被告杨某夫妇认为3万元全部是定金,且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该3万元是定金事情予以明确过。其实当时店铺转让最初价格为12万元,后来因急用钱,才协议低价6万元转让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也认可因自身原因不想再履行协议,被告也表示愿意酌情返还原告一部分钱款。最终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和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杨某夫妇退还原告宋某1万元。
法官说法:
宝盖头的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是一种法律概念,旨在担保债务的履行。交付定金意味着当事人对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言字旁的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只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若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可以主张返还。(供稿:朱小旭 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