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一览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 修改前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 --- | --- | | 第一百零一条 | 第一百零二条 | | 原告起诉后,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辩。被告逾期未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担诉讼结果。 | 原告起诉后,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辩。被告逾期未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 | 第一百零二条 | 第一百零三条 | | 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反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系或者原告不同意的除外。 | | 第一百零三条 | 第一百零四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原告或者被告可以在第一审期间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二审期间,原告或者被告可以变更或者补充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但是第一审已经审理终结的除外。 | | 第一百零四条 | 第一百零五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文书副本。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文书副本,并说明变更或者补充的理由。 | | 第一百零五条 | 第一百零六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应当在下一审法庭辩论前提出。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应当在下一审法庭辩论前提出,但是第一审已经审理终结的除外。 | | 第一百零六条 | 第一百零七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对中止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百零八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中予以调整。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中予以调整。 | | 第一百零八条 | 第一百零九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中予以调整。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中予以调整。 | | 第一百一十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对中止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对中止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对中止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对中止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对中止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对中止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对中止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待变更或者补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诉或者反诉程序。对中止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 原告或者被告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
民事诉讼法232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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