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银行开始发力营销保险产品,银保产品有重回银行C位之势。然而,银保渠道代理销售中存在的违规现象也开始增加,多家银行因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不规范受到监管问责。商业银行代销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为何到现在仍难以根除?要遏制这些违规行为,需要在哪些方面发力?
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银保销售误导行为常抓不懈,但在高佣金诱惑下,依然有银行员工铤而走险。近日,多家银行因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不规范受到监管问责。
银保监会今年3月份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3家股份制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在代销保险行为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等销售误导行为,分别被罚款10万元。此外,还有多家银行因“借贷搭售保险产品”等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3月11日,海南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一家股份制银行海口分行因在借贷时搭售保险产品,被罚款10万元。
银保销售亟待强化合规
所谓银保渠道代理销售,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银行通过营业网点等渠道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手续费。这是银行保险最早出现的一种合作模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主要的合作方式。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保险营销员持续流失,险企开始重视银行渠道,以此冲击保费规模。
易观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表示,银保合作对银行经营也有积极影响。一方面,银行发力代销业务可实现“多条腿走路”;另一方面,银行也试图盘活自身客户资源,挖掘潜力,进而创造更大价值。
但在银行代销保险产品过程中,不合规现象频频出现。调查发现,北京地区多家银行网点部分客户经理为了扩大销售对象,不考虑客户的真实意愿和风险偏好,片面地将分红险、投资连结险、万能险销售给并无此类投资需求的客户,比如一些中老年客户和低收入者。此外,还有一部分银行客户经理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搞饥饿营销。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邓女士透露,她本打算去银行买理财,却在银行客户经理介绍下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银行工作人员称其回报率高。
“客户经理说,这款产品是近期银行临时加的额度,额度不多,过几天可能就没额度了。我无法判定‘额度少’是不是银行员工编造的不实消息,但这样的宣传确实促成了我的投保。”邓女士表示。
此外,多家银行理财经理只对保险产品的年化预期收益率着重介绍,但对保险产品相关费用等关键信息只字不提。而消费者最终获得的收益,其实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收益。
据了解,保险产品通常存在多种收费名目。以当前市场上热卖的理财型险种“两全保险(万能型)”为例,调查发现,购买该险种一般要收取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管理费。其中,初始费用相对较高。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趸交保险费用的2.5%,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也为2.5%。如果消费者提前退保,还要收取退保费。如果消费者选择在购买后第1年退保的话,将收取个人账户价值的5%作为退保费;第2年退保,将收取个人账户价值的4%,以此类推。
近年来发生的银保产品纠纷,大多问题都出现在上述收费名目上。特别是未到投保年限的,消费者要想提前退保,就会产生大量“扣费”。据了解,对于上述收费项目,如果消费者不主动询问,银行客户经理在介绍产品时很少主动说明。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表示,银保客户往往是有理财需求和支付能力的,他们更关注保险产品的“收益”,这易导致销售人员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或对风险讲解不足。
业内人士提醒,目前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都有详细的产品说明书。收益测算方面,通常所公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是已扣除产品相关费用的实际收益。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应该先看清上述说明。
遏制乱象需多方发力
商业银行代销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为何到现在仍难以根除?苏筱芮分析认为,主要源于三方面原因:第一是部分银行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对贷款时搭售保险产品等方面的问题疏于管理,合规意识欠缺;第二是部分银行内控水平不足,业务人员管理能力有待提升,需要对相关人员加强销售流程管理;第三是相关行为的违规成本太低,违规后的处罚力度缺乏震慑力。
“代销乱象频出,从表面上看是考核机制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本质上还是服务意识不足的问题。”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表示,目前仍有部分金融机构并没有树立起“以用户为本”的企业文化和理念,尚未从粗放式发展模式中走出来,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苏筱芮认为,遏制银保渠道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出现违规行为,需要参与各方共同发力。银行需要在制度上不断完善,针对银行产品的销售流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加强规范,在销售产品前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实披露产品详情;销售后要完善相关投诉、争议解决机制。
薛洪言认为,随着银行业务全面线上化、数字化,供给侧将更加拥挤,市场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在此背景下,消费者的话语权将越来越强,只有真正“以用户为本”,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上述保险从业人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也要提高警惕,应慎重看待合同中的预期收益与承担的风险是否对等。 (彭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