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有什么特征?
1、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2、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3、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劳动争议区别于普通民事争议的特点是什么?
劳动争议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或民事争议相比,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争议当事人特定性。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
二是争议内容特定性。争议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主要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三是法律关系特定性。劳动争议内在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征是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且,劳动关系具有社会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四是劳动争议影响社会性。由于劳动争议涉及民生,而且往往带有群发性现象,当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发生时,若不及时妥善解决,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