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月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将于2025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田祖荫表示,颁布学前教育法,标志着学前教育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为广大适龄幼儿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学前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认为,这一规定,一方面凸显了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奠定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将学前教育定位为公益事业,有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田祖荫表示,教育部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将推动各地落实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法定要求,切实履行政府在普惠性幼儿园规划、统筹建设、举办与支持举办的责任,适应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科学规划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巩固提升普及普惠水平。
一方面保障普惠性资源有效供给,优化资源布局,增加人口流入地区普惠性资源特别是公办资源,加强人口流动变化较大地区入园供需监测,确保有效满足需求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提高资源供给水平,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优化班额和生师比,改善办园条件,实现更高水平资源优化配置。
不得对学前儿童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幼儿如何顺利入园是家长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表示,这涉及幼儿园的入园规则问题,对于保障孩子们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他介绍,学前教育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幼儿园入园规则作了规定。第一是促进方便就近。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第二是严禁考试或者测试。法律明确,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以外,幼儿园不得对学前儿童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第三是平等对待残疾儿童。法律要求,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受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如果因为残疾儿童入园产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并且要妥善解决。
第四是特殊照顾原则。法律强调,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总之,各地要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孩子们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张文斌表示。
引导幼儿园坚持保育教育相结合
学前教育法第五章规定了幼儿园的保育教育的职责。田祖荫强调,要加强幼儿园的专业指导,引导幼儿园坚持保育教育相结合,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支持幼儿主动探究学习,促进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健康快乐成长。
在此基础上,严格规范保教行为,研究制定课程教学资源审定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资源。持续开展清理整治,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等不规范的办园行为。
“3到6岁的儿童以具体的形象思维为主,尚不具备理解抽象文字符号的能力。如果提前学习小学的课程内容,不仅会剥夺孩子的童年快乐,更会挫伤他的学习兴趣,影响他的身心健康发展。”田祖荫说。
他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强专业指导,切实提高幼儿园入学准备和小学入学适应教育的有效性。利用各种平台,面向家长、幼儿园和小学持续宣传科学的衔接理念和方法。此外,强化规范监管,深入治理幼儿园、小学超前超纲教学的不规范办学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确保学前教育法的规定能落到实处。
依法严肃追究侵害幼儿权益等情形的责任
学前教育法强调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与此同时,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王敬波指出,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情形: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另一类是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
“学前教育法还针对幼儿园的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儿童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要求幼儿园或者有关部门要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王敬波强调,这些规定是为了加强学前儿童的保护,更好落实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为孩子们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环境。
田祖荫强调,要准确把握学前教育法规定的违反责任情形,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教职工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以及侵害幼儿权益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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