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精算师制度问题有哪些
精算师在保险公司中承担重要而特殊的角色。精算师负责确定保险产品费率的合理性、审核准备金和评估公司财务状况等工作,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把握比较全面。
因此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精算师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岗位,而且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司治理主体。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经合组织都认为“精算师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至关重要。精算师应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把精算师比喻为风险的“警报员”,要求“精算师如果发现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自身规定,应向公司董事会甚至监管机构报告”。
为此,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有必要改进和提升我国现行精算师制度。
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二、保险代理人失职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负担
保险代理人。
《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