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有哪些分类?
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
针对单一债务,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购买CRMW的投资人需向创设机构支付信用保护费。如果CRMW标的债券发生支付违约等信用事件,创设机构需向投资人赔付损失或原价买入相关债券。创设机构可公开或定向创设,并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属于一种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
针对单一债务,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三、信用违约互换(CDS)
针对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分为单名CDS和CDS指数。CDS指数是根据一篮子参考实体相关信息编制的单名CDS等产品的集合。
四、信用联结票据(CLN)
针对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指由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衍生产品,创设机构可公开或定向创设,并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属于一种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包含哪些内容?
(1)合格抵(质)押品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实物抵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合格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同时也可能降低违约概率。
(2)合格净额结算
净额结算对于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在于,交易主体只需承担净额支付的风险。若没有净额结算条款,那么在交易双方间存在多个交易时,守约方可能被要求再交易终止时向违约方支付交易项下的全额款项,但守约方收取违约方欠款的希望却很小。内部评价法下,表内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3)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范围包括:
a.主权、公共企业、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
b.外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c.虽然没有相应的外部评级,但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相当于外部评级A-级及以上水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投资机构,可以按要求自行认定合格保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
a.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的投资机构,应将风险暴露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加权风险资产。
b.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投资机构,如果通过增加风险缓释技术可以提高对风险暴露的回收率,则鼓励对同一风险暴露增加风险缓释技术来降低违约损失率。采用此种方法处理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