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白阳、齐琪
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积极回应妇女期盼,对于大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的规定。
围绕拐卖妇女违法犯罪、女性职场壁垒、防范性骚扰等社会关切,与会人员展开热议。
如何及时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
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要求建立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的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邓丽委员表示,建立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犯罪很有必要。
“不仅是在工作中,在生活中发现疑似拐卖、绑架行为也应及时报告。”孙建国委员建议,增加对每个公民的义务要求。
不少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对买方的惩处力度。
“建议修改刑法,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的刑罚力度,同时增加买卖双方同罪规定。”张平委员说。
吕薇委员认为,买方若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应该作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等罪行处理。
矫勇委员建议,在法条中增加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改善治安环境、铲除拐卖妇女土壤、切断交易链条等方面的要求,真正从源头预防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
怎样进一步打破女性职场壁垒?
求职遭遇用人单位性别歧视、孕产期被调离重要岗位……现实生活中,不少职场女性都有过类似经历。
修订草案二审稿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刘修文委员表示,近期一些地方出台陪产假、护理假等举措,一定程度上让企业承担了鼓励生育的社会成本,可能使企业倾向于减少招聘女职工,建议明确政府在建立健全托育制度、分担生育成本中的职责定位,减轻企业压力,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针对企业“变相”性别歧视的问题,常委会委员们纷纷提出审议意见。
“现实中,还存在针对女职工不合理调岗等隐性、间接性的歧视,建议对企业有关行为作出限制,在法律中进一步完善。”左中一委员说。
吕彩霞委员建议,在“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规定的基础上继续细化,提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中的女性比例。
性骚扰等“隐秘的伤害”问题咋破解?
职场、校园里的性骚扰问题,广大女性深恶痛绝。然而,这类案件往往具有隐秘性,受害人维权成本较高,让不法分子有恃无恐。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列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受害妇女的维权途径,要求学校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职业女性在工作场所面临的问题不仅有性骚扰,而且还有暴力和其他形式的骚扰。”杨震委员建议,对用人单位增加“按照规章制度处罚实施暴力和骚扰者,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为受害者提供休假、伤害就医、心理支持、名誉维护和经济补偿等方面的适当支持”等要求。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优势地位或者照护职责,暗示、明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情形之一。对此,周敏委员认为,实践中还存在不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就威胁妇女,导致产生某种损害的情况,建议将这种情形也纳入规定之中。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白春礼委员表示,实践中,是不是所有的学校都可以去查询,性骚扰记录是不是容易查询,要对其进一步研究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