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常用方式:
1、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目标公司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相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务转移。第三方一般是目标公司的关联企业或是有意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然后入主目标公司的其他企业。对于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对应地是一种债权转让,一般由第三方出资购买债权,并由第三方承接对目标公司的债权。
2、债务抵销
债务抵销是指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是为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是为合意抵销。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并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
3、多重方式
实践中,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往往会比较复杂,很难说直接通过某一种方式的运作达到债务重组的目的。为此,使用较多的还是通过多种方式的并用,如通过延长债务的偿还期限、同时减少相应的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同时转移部分债务于第三人等等。根据不同的债务条件选择不同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债务重组的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已经越来越引起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其在上市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选择好恰当的债务重组方式、运用好债务重组也成为在我国目前特殊时期对上市公司改造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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