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有哪些?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公司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⑹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⑺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
由此可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申请文件方面其实是一样的要求,只是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人的称谓不同而已:在前者称为股东,在后者则称为发起人。当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主要是增加了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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