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书的内容的写法:
(1)写明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2)写明写遗书的原因;
(3)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4)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5)写明所订立遗书的份数、时间和地点;
(6)最后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书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