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重要决策部署,践行“监管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自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新立案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5件,在办90余件,办结16件,罚没款金额合计约6.41亿元;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13件、执法约谈8件;审结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198件。通过专项行动的深入有效实施,集中查处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垄断问题,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断好转,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提振市场信心,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
加强统筹谋划,推动形成专项行动系统合力。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组织协调下,全国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方案,建立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宣传倡导,畅通举报渠道,广泛动员部署。山西、吉林、河南、海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云南、陕西、青海、内蒙古等地市场监管部门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广西、西藏、新疆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行动方案,公布线索举报渠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明确专项行动的任务目标、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大力推进线索核查和垄断案件查处,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实施。6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推进座谈会,对专项行动进行再部署,推动形成专项行动的系统合力。
聚焦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取得明显成效。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垄断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是深入推进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等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医药领域垄断案件5件,罚没款金额5.5亿元。这些案件涉及老百姓的常用药、救命药,案件的查处切实降低了广大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负担。二是不断加强公用事业领域执法。江苏、山东、安徽等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燃气、热力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领域案件,有力遏制了行业乱象,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三是深入推进行业协会、保险、建材等领域反垄断监管。北京、福建、湖南、四川等地查处了涉及行业协会的垄断案件,重庆、湖北等地查处了涉及保险行业的垄断案件,贵州等地查处了涉及建材行业的垄断案件等,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了行业竞争合规意识和水平。四是行政性垄断执法取得积极进展。今年以来,甘肃、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南、宁夏等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政府采购、招投标、保险、教育、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依法查处一系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性垄断,有力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履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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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保障,反垄断法律制度建设取得新的进展。一是加快反垄断配套法规规章制修订。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规则和制度先行,落实新《反垄断法》制度和精神,及时总结反垄断监管执法经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5部反垄断配套规章。加快推进《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法规修订工作,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二是细化丰富反垄断指南和指引体系。制定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研究起草《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南》《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指引》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根据反垄断工作实际需要制定了针对特定地区和特定行业的反垄断指引等,如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广东省制定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河北省研究制定了《反垄断执法指南》等。反垄断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指南等的进一步完善为专项行动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和制度保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引导作用,现将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约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防范垄断风险
2023年6月20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作为发起人,签署《互不挖人公约》,倡议不挖人、不拆台等,有违《反垄断法》精神,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经核查,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有关规定,约谈上述四家生猪养殖企业,要求高度重视《互不挖人公约》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一是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抓好整改,消除行为危害后果,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二是深刻吸取教训,对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排查反垄断合规风险,全面自查自纠。三是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合规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同日,四家企业发布联合声明,诚恳接受市场监管总局约谈指出的问题,立即整改,撤销《互不挖人公约》,支持人才自由流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保护和促进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对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健全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的指导方针,依据新《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约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首次对劳动力市场公开表达竞争关注,既保护了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又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经营主体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更好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和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北京市围棋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9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市围棋协会组织8家会员单位北京市西城区武术和棋类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围棋协会、北京市东城区棋牌运动协会、北京市怀柔区围棋协会、北京市房山区棋牌智力运动协会、北京弈和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红枫叶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博异英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北京市围棋协会和8家会员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对北京市围棋协会处罚款5万元,对8家会员单位分别处2021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合计11.6万元。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机关移交线索,于2022年8月4日对北京市围棋协会涉嫌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北京市围棋协会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理事会,就“北京市围棋协会围棋业余段位、级位证书及赛事服务费收费标准”征求理事单位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最终对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形成决议,并在其官网向“各业务相关单位”公示。参加理事会的北京市东城区棋牌运动协会等8家会员单位均为北京市围棋业余段位或级位赛组织单位,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随后组织的围棋赛事中,8家会员单位按照会议讨论的标准对证书或赛事服务费作出一致性上调。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围棋协会表决废止了收费标准。北京市围棋协会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8家会员单位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北京市围棋协会及8家会员单位的行为,推动北京市围棋业余段、级位赛赛事服务费及证书服务费上涨,排除、限制了北京市围棋业余段、级位赛服务市场的竞争,加重了参赛人员的经济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打破围棋业余段、级位赛服务费价格同盟,促进行业回归有序竞争,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利益,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对其他体育类、艺术类等赛事服务形成示范效应,有利于预防类似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京市10家瓶装液化气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9月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南京燃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宁丹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恒利石化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双南液化气供应站、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南京凯力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益百石化有限公司和南京市江宁淳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处以当事人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0家当事人罚没款金额合计827.35万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接市场监管总局移交线索,反映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等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经前期核查情况后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10家当事人具有竞争关系且均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在南京市城区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业务。2018年至2021年间,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当事人制定自律公约,明确价格管理体系,固定商品价格,实现分割市场;制定处罚措施、缴纳自律保证金、查处通报违规行为,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协调,制定《南京中燃百江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计划的说明》,约定暂付注资款,确保垄断协议得以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瓶装液化气作为一种生活能源在家庭、饭店等场所广泛使用,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涉案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行为,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本案的查处维护了南京市瓶装液化气市场的竞争秩序,有力保障了南京市居民及餐饮经营者以市场价格选择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利益。
四、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鄂州市4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6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对鄂州市4家商业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处以2015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4家当事人罚没款金额合计534万元。
湖北省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于2016年5月对鄂州市4家商业保险公司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市场涉嫌垄断协议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以商定每家获得若干学校学平险业务的方式分割鄂州市城区公立中小学校、幼儿园学平险市场,并固定学平险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
学平险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保险公司之间应当进行公平竞争,通过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保费保额条件争取业务。本案中,4家当事人都具有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资质,同时在鄂州城区开展学平险业务,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4家当事人通过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本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学平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了广大中小学生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进一步提高了保险行业经营者的竞争合规意识。
五、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湖南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部分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
2023年5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湖南爆破协会)组织4家会员企业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七三二零化工有限公司、郴州发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衡阳宏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湖南爆破协会处罚款30万元,对4家会员企业处罚款共计90万元,以上罚款金额合计120万元。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移交线索,于2022年6月对湖南爆破协会组织会员企业涉嫌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湖南爆破协会组织本省会员企业参加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协调等会议,与有关民爆企业达成“两不增”(即跨省销售民爆物品不新增销售点、各企业跨合作省区销售的年销售量不超过2019年)“两不低”(即跨省销售价格要实现不低于2008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基准价格,数码电子雷管价格不低于15元/发)等共识,并签署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六条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属于高危行业,涉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主要产品有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爆索等多个品种,广泛应用于矿山开采、工程施工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湖南省是民用爆破物品产能输出大省,本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湖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相关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湖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进一步提高了湖南爆破协会及会员企业的竞争合规意识。
六、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沙县4家建材相关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8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远大)、金沙县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奥克)、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节能)和贵州朗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朗月)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沙远大、金沙奥克、金沙节能和贵州朗月停止违法行为,对金沙远大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约352.25万元,对金沙奥克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约115.28万元,对金沙节能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约115.28万元,对贵州朗月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18万元。4家当事人罚没款金额合计约600.82万元。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8日对金沙远大等4家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预拌混凝土。经查,金沙远大等4家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当事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明确成立共同经营体系,设立共管账户,固定涉案商品价格,约定客户划分, 实现分割市场。为保障上述调价通知实施到位,2016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当事人制定《付款协议书》《联合经营期满结算协议》对联营期间债权、债务及收入进行结算,按照约定比例分配联营期间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利润;组织人员成立物资采购、生产管理、销售经营部门,统一管理销售合同、开具销售票据等,确保垄断协议得以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预拌混凝土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中重要的基础原料,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工程施工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等功能,对工程质量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案中当事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直接损害了用户自由商定交易价格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金沙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高了行业经营者的竞争合规意识。
七、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当涂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2年9月28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涂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7月19日印发了《当涂县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当政办〔2019〕20号),要求当涂县新建开发小区涉及到二次供水的,在项目实施前,开发企业应当与项目所在区域取得特许经营权供水单位签订二次供水管理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特许经营权供水单位进行施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该县新建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废止相关文件,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当事人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今后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避免出现不当干预市场竞争情况。
城市供水服务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案通过反垄断执法及时制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该县新建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竞争的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了群众生活。
八、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定南县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3年4月7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定南县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当事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定南县主城区共享电动单车经营权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公告,确定了2家共享电动单车运营企业为定南县主城区共享电动单车经营权项目企业,并与上述运营企业签订了《定南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合同》,限定投放数量1500辆,运营期限3年。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限定定南县主城区共享电动单车经营权项目经营企业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进入该县主城区共享电动单车服务市场,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废止有关合同,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全面放开该县主城区共享电动单车市场,表示将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有效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共享电动单车在部分城市是居民短途出行的工具之一。本案通过反垄断执法,保障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相关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邵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3年1月17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邵阳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0月13日,当事人召开2022年第15次县长办公会议,形成《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并发送各有关单位。该《会议纪要》第十二项含有“原则同意由县财政局牵头将广告资源一体化经营、教育营养餐一体化经营、人力资源一体化经营和县城物业(保洁)一体化经营等四个方面进行第一批财政性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通过购买服务授予县某集团公司”内容。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开展财政性资金统筹整合试点为由,通过发布《会议纪要》的形式,将邵阳县广告资源一体化经营、教育营养餐一体化经营、人力资源一体化经营和县城物业(保洁)一体化经营,指定授予邵阳县某集团公司,直接排除、限制了现有的经营者和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企业参与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机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整改事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并组织各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财政性资金管理是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案通过反垄断执法,有效维护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有力保护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法查处平罗县财政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3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法对平罗县财政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8月29日,当事人印发《关于为在职公职人员办理国寿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平财发〔2017〕207号)规定:政府统一为在职公职人员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统一办理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交通意外保险,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按100元/每人保险标准,自主办理保险,单位可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此项费用。办理交通意外保险后,干部职工因公外出不再办理各种涉及交通类保险手续。调查前该文件仍在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指定某保险公司作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交通意外险的承保单位,排除了其他具备承保交通意外险资质和能力的保险公司,限制了相关保险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的违法性,及时废止了相关文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时,当事人进一步优化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学习培训,持续开展涉及市场主体政策性文件存量清理和增量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保险行业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本案通过反垄断执法及时制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以限定交易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