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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法院:冲动上头不可取,伤人害己需担责-焦点热闻

2024-06-05 09:44:09 来源:中华网河南


(资料图)

谦让体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学会控制情绪也是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的必修课。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之间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口角,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的健康权纠纷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审理,对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也起到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李某骑自行车行驶在南阳市宛城区某路段的非机动车道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骑电动车的张某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原告李某先对被告张某进行辱骂,此后双方相互对骂,进而开始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张某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受伤。李某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300元(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原告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出院后,原告李某向宛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发展为肢体冲突,双方撕扯过程中,张某对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受伤,张某对李某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遇事未冷静解决而是先进行辱骂,对此事的产生与发展也具有一定过错。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6000余元,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酌定张某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1000余元,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官说法

不要让青春成为眼泪,不要让前途毁于暴力。未成年人年龄小、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处理问题容易冲动,作为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时常对孩子进行教育监管,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约束,教导孩子要遵纪守法,增强安全意识,不能以暴力来解决问题。学校应当加强教育劝导,多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以及思想状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疏导。未成年人也应该不断自我审视,不能以逆反为名肆意妄为,要学会控制情绪,以冷静合理的态度处理问题,以免给别人造成伤害的同时,也对自己产生不良影响。(供稿:李亚瑾)

关键词: 南阳市宛城法院冲动上头不可取 伤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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