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矫正制度大致如下: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3.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4.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二、
社区矫正人员的范围
社区矫正人员的范围如下: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
社区矫正人员再次收监的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再次收监的有如下情况: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可能逃跑的;
6.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现实危险的;
7.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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