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自建房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来建造房屋和建筑,一般来说自建房主要出现在我国农村地区,即农村居民根据自建房的方式来满足个人居住的需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第3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中表明我国对农村自建房建设的规范应当以是否认定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为限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纠纷中,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认定尤为重要。
而其中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认定标准我国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三) 项:“针对村子建设整体规划范畴内的农民自建双层(含双层)下列住宅(下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中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为两层以下(含两层)的的住宅,由此可知当农民自建住宅的住宅层数为两层以上(不含两层)时应当适用《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性质
解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是确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性质,然而学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性质仍有不同认定:其一将其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其二将其认定为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系属一种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a
因此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一方面能够规范农村建房的标准,维护农村建筑市场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 2011 年 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 号)第一次修正)可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隶属于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是并列的,因此也意味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农村建房合同明确为建设工程合同。
然而由于我国的农村自建房还包括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如果将此种情况下形成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也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且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种住宅建设达成的合同认定可知,对于住宅楼楼层为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所引发的纠纷,都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根据立法要求和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可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所承建住宅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双方达成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为承揽合同。
关键词: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什么是农村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