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拟为国际船舶立法。据了解,“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是扩大航运业对外开放重大改革举措之一,也是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重大改革举措之一,深圳率先对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作出系统性变通规定、进行整体性制度创新,拟将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共同设立国际船舶登记中心。
据了解,目前,我国拥有6800多艘国际航行船舶位居世界第一,但其中2/3左右船舶登记在国外,这就是“中资外籍”现象,给我国航运经济乃至国家安全都将产生诸多危害,与海洋强国、总体安全观等国家战略之间的不匹配性更加突显。
《条例(征求意见稿)》着眼于回应市场需求,解决目前船舶“换证停航损失大”等问题,借鉴吸收国际国内先进管理经验,建立一套与国内严格船舶登记制度并行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体系。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共同设立国际船舶登记中心,授权对国际船舶、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和非经营性游艇进行统一登记服务,授权国际船舶登记中心负责海上设施的权属登记。首创国际船舶和海上设施政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模式,突破发展瓶颈。
建立更加开放的、符合国际船舶特色的国际船舶检验制度。如,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境外船舶检验机构经过批准后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允许国内转籍船舶凭上一船籍港登记机构出具的船舶国籍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和有效的原船舶检验证书,办理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实现“不停航办证”。
建立更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如,放宽国际船舶登记主体限制,扩大登记范围,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创新登记类别。增加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四种登记类别,满足航运市场需求。首创预留船名制度、国际船舶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制度等,填补现行制度空白。
建立具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国际船员管理制度体系。如,明确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在获得国家批准后,可以增加船员适任证书予以承认签证的国家或地区,填补法律空白,满足现实需求。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取得船长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外籍船员,可以在国际船舶上任职船长。明确外籍船员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记者 林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