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领吗?
生育津贴和生育工资不能同时发放。更何况,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生育津贴就是原来的生育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必须由用人单位用于职工生育和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其支付主体是生育保险基金。
一般来说,生育津贴和生育工资不能同时发放。生育津贴是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时获得的工资补偿。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兼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实际上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所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兼得,不能同时拿两份。
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即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值)计算: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女职工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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