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职场加班情况是非常严重的,很多时候是属于违法加班,并没有支付劳动者报酬,那么,劳动法对加班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看待隐形加班?
劳动法对加班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公司组织员工加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劳动者可以向公司要求补休或者支付法定的加班费。
如果公司拒绝,可以保存好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和每月工资流水,申请劳动仲裁。
如何看待隐形加班
很多企业是上班不让你看手机,抓到要罚款,下班又要求你看手机,洗澡时也得带上。特别是管理层或骨干,必须24小时待机,时时接受老板的指令。
有的主管或老板提出这个要求,可能是部分行业的特殊需要。比如你逛淘宝,你能接受人工客服服务不在线吗?我自己是不接受的,会调头去找别的卖家;如果你想利用节假日咨询一下你中意的楼盘,你能接受中介经纪人不接电话吗?有网友说那就按节假日加班费三倍算呗。的确,如果假日期间你确实按老板的指示仍在工作,并且公司的假日期间值班表或加班表告示上有你的名字,或在考勤机上刷了脸,有出勤记录,那老板的确应按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加班费。问题是,你是在手机上加的班,主管的要求是非正式的,你加班工作的场所是在家里或逛街吃饭时“顺便”的地方,“加班”也不是连续性规律性的,所以加班费是肯定没有的。
其实,这是典型的“隐性加班”,如果你为此和老板产生纠纷,没有考勤记录,加班时长很难界定。而且再找下一份工作时,背调肯定会对自己不利。
很多民企老板或主管对员工的八小时之外支配太随意了。他们认为你只是看一下手机回复一下客户而已,你平时不也是时时要看手机的吗?确实,现在大多数人机不离身,除了吃饭睡觉,时时看手机,你要他半小时看一次手机,或许他五分钟就看一次。但员工下班后自己看手机娱乐是一回事,用手机为老板工作又是一回事。员工认为手机是自己的私人用品,有很强的界限感,老板没有。这里是老板模糊了边界。
然而需要正视的是,我们已经被手机绑架了生活,工作和生活已经分不开了,哪怕你有两部手机。在老板看来微信只是用来发广告或宣传推广的,而员工则认为老板侵犯了他的私人空间。
这是一个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如果你觉得不爽了,那就辞职;但是如果觉得这个公司还行还能忍,再找工作不易,可以将就下去,那么,就要认真思考怎么“对付”主管或老板了,要高情商地提醒他们边界的存在;学会用“隐性抵抗”消化“隐性加班”,积极应对,毕竟,现实中应对这样的职场问题主要还得靠个人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