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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遵守了和公司的协议,但他们却一直不给我补偿,这是不是违法了?”近日,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了一位劳动者陈先生,他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陈先生在一家设备制造企业工作了5年,担任设计部总监。今年4月份,他因个人原因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求他在一份保密协议上签字,保证不将公司设计信息、产品信息、经营信息(包括正在完善中的产品新图纸等)泄露给第三方。
陈先生当时没想太多就签字了。但过了几个月之后,有朋友告诉他,他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就是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该按《劳动合同法》向他支付补偿。陈先生于是要求公司补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公司拒绝了,他一怒之下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了该公司。
在仔细了解了陈先生的诉求和双方所签协议后,监察员告诉他,他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有区别的,保守商业秘密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监察员向陈先生解释: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保密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法定义务。无论什么岗位的人员,都应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需要单位支付相应费用。而且,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终止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延续的,劳动者不得利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相关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如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源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上述人员不得入职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看,公司要求陈先生履行的是保密义务,协议中没有竞业限制条款,也就是说没有限制陈先生求职范围,他不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就无权要求经济补偿。
“是我没弄清法律概念,我太糊涂了。”在监察员详细讲解之后,陈先生明白了自己和公司为何会产生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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