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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以员工参股规避劳动关系

2023-07-31 12:27:30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员工“投资参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前不久,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引起广泛关注。法院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吸收劳动者“投资入股”、以合作经营之名规避劳动关系。

员工变“股东”,相应的劳动关系、劳动权益等就成了一场空?非也。有的用人单位以员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把逃避责任的算盘打得啪啪响。法院依法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实质劳动关系,既拨开了迷雾,戳穿了用人单位的伎俩,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警示意义。

近年来,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员工“入股”“合作”等形式规避劳动关系,在新业态领域更为多见。一些用人单位变着花样赋予员工“股东”“合作伙伴”“个体工商户”等身份,说到底是为了淡化或掩盖劳动关系,试图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障、经济补偿等责任。显然,这打错了算盘。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入股”“合作”,往往是“假入股”“真甩锅”。有的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管理模式、薪酬构成等都没发生变化,也未能获得分红、享受股东权益;有的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虚假的承揽合同、合作协议,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依然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绩效管理,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无论如何操作,都不能否定员工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

即便部分用人单位确实通过给予员工股权、签订合作协议等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要看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入股”“合作”的员工依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仍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员工在实质上对用人单位具有一定人身及经济依附性,即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任凭用人单位如何变换管理方式,都不能从根本上动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减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责任,不能减损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劳动监察、法院、工会等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劳动管理行为,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履行劳动保障责任。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应依托事实和法律公平公正办案,透过“入股”“合作”等表象看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实质,支持劳动者的合法合理诉求,为劳动者守护好维权防线。同时,引导劳动者提升法律素养,找准维权切入点,敢于、善于依法同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关系、逃避劳动保障责任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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