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是企业春夏季招用工、劳动者入职的高峰期。在这个阶段,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作用十分突出。劳动者应当格外关注签订劳动合同这个环节。
那么,职场新人或变更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平等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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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约定女职工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生育,约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后果自负,甚至约定“生死概不负责”等显失公平的条款内容,这些均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合同。在订立合同前,劳动者一定要认真审查,确保每一项条款和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
三要明确必备条款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内容中往往包括了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的数量或指标,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中对工作量的约定要与同岗、同工种的职工完成的任务量相等,对此劳动者应特别注意。
四要既合法规范又兼顾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可能产生无效合同,但又不能机械地照搬照抄法律条文,必须结合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用工实际,灵活把握运用好法律规定留有余地的地方。比如《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时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只要在这个范围内,每天工作时间约定为5小时还是7小时,等等,劳动关系双方都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这就属于正确运用法律和行政法规留有余地的一种情况。
五要做到于法周延、简繁结合。条款简单,则便于理解又容易记忆,商量余地大,但过于笼统,可能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争议,容易埋下矛盾隐患。条款细致,在执行时容易掌握,可以减少分歧和争议的发生,但在签约时较为繁琐。因此,实践中要简繁结合,如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性、强制性规范,可以只约定按照某项规定执行即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变通的内容,特别是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就应当加以详细约定。
六要准确表述和理解重要条款。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会采用格式化的合同范本,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会对关键条款进行“技术处理”,比如将薪酬条款笼统地规定为“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经此“模糊处理”后,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减员工工资,一旦发生争议就拿出该条款作为“挡箭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注意合同条款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是否具体明确、通俗易懂,同时要尽可能详细地阅读、理解全部条款。
七要拒签“阴阳合同”。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应付人社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会同时准备两份不同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阳合同”,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于应付检查但并不实际执行。另一份是不合法、不规范的“阴合同”,由劳动关系双方持有并实际执行。对于后一类违法合同,劳动者应明确拒绝签订。
八要留存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留存,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对此,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合同文本,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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