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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时尚未用工也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2023-04-28 06:29:44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资料图】

“我经过了你们的几轮笔试、面试,才拿到录用通知,为此我还放弃了其他公司的offer,你们怎么能说撤回就撤回?”“我们也很为难呀,这不是没办法的嘛。以后如果我们公司再有新岗位,一定优先考虑你……”面对小余的责问,这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孙经理总是一味和稀泥。

不久前,小余看到这家公司在招聘新媒体运营岗位人员,便投递了简历。经过几轮筛选后,小余终于被选中,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正式入职时间。小余认为这个工作机会已是囊中之物,于是拒绝了其他几份工作邀约,专心准备入职。不想就在双方约定的入职时间的前一天,孙经理通知小余,因公司部门与团队调整,小余准备担任的职务由其他人员兼任了,也就是说,公司不再需要他了,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消息让小余非常气愤。他打去电话质问孙经理,却得到一些模棱两可的回复;他要求公司赔偿,孙经理却说公司还没有正式对他用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等于撤回录用他的邀约,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义务赔偿他。

小余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这种情况下自己该如何维权。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小余,公司没有对他正式用工,双方的确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他无法得到解除劳动关系应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但这不意味着他无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此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建立了民事上的合同关系,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因此,公司必须向小余赔偿因公司毁约而造成的损失,其中,既包括他为准备入职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基于对公司的信赖而推掉的其他工作机会。

在接受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后,小余搜集了证据提起诉讼,向这家公司讨回了自己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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