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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劳动者前来咨询:“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是否不能超过12年?按照这样的规定,我工作20多年了,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是很‘亏’吗?”
笔者回复他,不能笼统地回答是或不是。经济补偿的年限是否超过12年,要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否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及是因什么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
首先,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下,其经济补偿的支付基数与支付年限上限都有明确规定。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此之外,目前我国没有关于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法律条文。
其次,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具体年限,要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即,要看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以及2008年前是否有相关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目前有效的法条主要见于《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这些法条中,主要涉及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需裁员等情形。
因此,有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不属于上述《劳动法》种规定的情形,只能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年限。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年以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很多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年限会超过12个月。例如,某劳动者2001年1月至2022年12月一直在某单位工作,2022年1-12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2年12月因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为22年。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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