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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让我们走人,我们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领导却说,公司在半年前就被吊销营业执照了,也就是说公司早‘没’了,也就不用对我们负责了,经济补偿更是不用想!这可怎么办呀?公司不存在了,我们想告都不知道该告谁!”这天,某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几位想要维权的劳动者,他们中的代表董某讲述了他们遇到的难题。
原来,这几位劳动者在所在公司已经工作了3年多,最近公司以“不需要人”为由要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时,他们才知道,公司半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却瞒着员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直到最近,公司股东因惧怕事情败露而决定遣散员工,但又不愿支付经济补偿,反而以公司早“没”了为由想敷衍员工们、逃避责任。这几位劳动者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担心真的没了维权的对象,于是赶来仲裁院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安抚了这几位劳动者,告诉他们他们的权益不会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清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就失去了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仍继续用工,就构成了违法用工,应当受到惩罚,但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受损。《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违法用工期间也应当计入劳动者工作年限。此后用人单位要解除或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相应年限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劳动者也不用担心没有维权的对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此,公司没了,可是股东等出资人仍应担责。
这番解释让董某他们吃下了“定心丸”。后来,在仲裁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董某等人申请了法律援助。最终,经过仲裁维权,他们得到了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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