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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先生是某科技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9月,科技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研究后,决定将原公司一拆为二,即拆分为科技公司和某信息技术公司。随后,科技公司完成了与分立有关的工商登记手续以及财产分割。
2023年2月22日,科技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通报了公司分立的有关情况,并当场公布分立后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周先生的劳动关系被划入信息技术公司。另外,公司在会上承诺,分立后,员工工作岗位、工资等一切劳动合同条件保持不变。
2023年2月27日,信息技术公司向周先生发出通知,要求其自2023年3月1日起到信息技术公司报到上班。但是,周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与科技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公司无权要求自己改变劳动关系归属。何况,自己现在工作、收入稳定,而信息技术公司作为一家新公司,发展前景不明,因此,周先生坚持到科技公司上班,拒绝到信息技术公司报到。
分析:
公司分立后,员工能否拒绝到新单位上班?对此,新公司应如何处理?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解散分立,是指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为B公司、C公司,财产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归B公司,一部分归C公司,A公司注销。
另一种是存续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业务依法分出,新成立一家或一家以上公司,同时,原公司继续存在。比如,A公司分立,用原有的部分资产设立注册了B公司,剩余的资产仍归A公司,A公司也继续存在。本案中的科技公司分立就属于存续分立。
实践中,公司分立后,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一般会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
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公司分立后,在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员工是不能拒绝到新公司上班的,否则,新公司可以认定员工构成旷工,并依据法律规定或制度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在分立时,因新公司地址设在异地,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新公司在维持其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提出工作地点
变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在公司分立后,因新公司地址变换原因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的,新公司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就变更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的,新公司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在分立时,新公司在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例如变更岗位、变更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后,新公司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新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如新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的,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新单位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或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中,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分立后的新公司,与周先生继续履行原合同权利义务,这一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周先生拒绝报到上班,信息技术公司可以按旷工处理,并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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