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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职时隐瞒学历的员工 可否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2023-03-31 06:12:35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某公司录取通知书。6月15日报到入职时,马某本人填写了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签收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确认书”。在确认书中,公司告知马某包括学历在内的录用条件,马某通过签字方式确认自己在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学历为真实信息。双方还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马某入职4天后,公司发现马某入职时填写的学历信息为大专3年学制学历,而其提交的毕业证书显示其为大专2年学制,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且在学信网上查不到马某的学历信息。征求工会意见后,公司随即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马某对解除合同决定不服,认为学历信息不属于必要的岗位要求,自己没有填写正确的学历信息,不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者入职隐瞒真实学历是否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审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马某在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上所写的大专3年学制学历与毕业证书上的大专2年学制学历不符,且在学信网上查不到马某的学历信息,他属于隐瞒真实学历。公司在招聘时对马某学历有明确要求,入职后发现其隐瞒真实学历,达不到应聘岗位的学历要求,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仲裁委未支持马某关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马某收到裁决书后未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书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员工入职隐瞒实情,在入职时填写的学历信息与实际不符,其真实学历达不到应聘相关岗位应具备的录用条件。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延伸思考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劳动者应聘岗位有特定的学历要求,且该学历要求对录用具有重大影响,当劳动者不符合学历要求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条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向其告知了应聘岗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如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签订“不符合录用条件确认书”,以书面告知的方式明确岗位的学历条件。该确认书经劳动者本人签收,说明该劳动者已经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二是必须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入职隐瞒实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试用期满才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只能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该录用条件是聘用岗位的重要影响因素。以本案为例,如果学历非聘用岗位的重要影响因素,用人单位就不能滥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赔偿金。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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