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6月20日,马某与某塑料制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行政助理,月薪5000元,负责各分公司的运营统计及初步策划等工作。因岗位性质特殊,马某需要常常到分公司考察工作,出差和加班成了家常便饭。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凡超时工作符合加班情形的,公司都将按照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向员工支付不同金额的加班津贴。马某每月的加班津贴金额为平均小时工资×加班时长×36。由于频繁的出差加班让马某损失了很多私人时间,严重影响了生活品质,2020年3月,马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加班时间为他补发一年多来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加班津贴的支付制度是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马某从没有提出过异议。在有安排马某加班的月份,公司都向马某支付了当月加班津贴,有的月份加班津贴的金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的标准,这表明公司已经履行了给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协商未果之下,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年多来的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
【资料图】
加班津贴能否代替加班工资?
裁决结果
经测算,马某实际应得加班工资低于其获得的加班津贴,因此仲裁委裁决驳回马某请求。
焦点评析
本案例中,要回答塑料制造公司是否应该补发马某加班工资的问题,应当明确加班津贴是否可以替代加班工资。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企业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及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加班工资与其不同,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劳动者超时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加班时间不同(如平时加班、周末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按照相应的比例计发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但是在用工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设定加班津贴的目的是对超时工作的员工进行补偿,与法律对加班工资规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于公平原则,加班津贴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资。但加班津贴应当实行“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当实际应得加班工资高于加班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加班工资金额支付;当实际加班工资低于加班津贴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加班津贴标准支付。
此案提醒用人单位,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用人单位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对加班工资或加班津贴所规定的计发标准高于法定标准时,此项制度方为有效。
(作者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