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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9日,外来务工人员郦先生被浙江杭州某贸易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上班后,公司为规范化管理,对上班的着装进行了统一,为郦先生提供工作服6套。2023年1月13日,郦先生考虑家中父母身体都不好,想着春节放假回老家后留在父母身边照顾,不再回杭州工作,便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准予其离职,要求其二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郦先生将干洗好的工作服交回公司,可在结算离职前工资时,公司却在其工资中扣除800元作为工服折旧费,这让郦先生很不高兴。双方争执未果后,郦先生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贸易公司退还800元。近日,经仲裁委调解,贸易公司退还了扣除的800元。
案例分析
不少用人单位为达到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往往对职工上班时的着装作出统一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工作服是必要的劳动工具,则工作服就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应当承担的营运成本,即便使用过程中有损耗,该成本也绝对不可转嫁给劳动者。如果收了工作服的任何费用,都属于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依照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将由人社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郦先生辞职时,贸易公司向其收取工服折旧费800元,于法无据。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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