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汤某系某公司员工。2021年9月15日,汤某向在外出差的部门负责人朱某报告,公司通过OA系统传阅的一份文件需要朱某阅签,朱某当即口头表示:“我有事在忙,你帮我代签一下。”朱某还告知了汤某自己在OA系统中的密码。2022年6月17日,朱某因其他违纪行为被公司辞退。离开公司不久,朱某书面向公司举报汤某“假冒领导签名”一事。汤某在接受公司调查时提出,自己是根据朱某的指示代签的,而非假冒。公司仍以汤某假冒领导签名为由,根据公司员工守则对汤某按违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汤某不服,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资料图片)
汤某认为,代朱某签字是得到当事人授权的,与“假冒领导签名”不能相提并论,也不足以构成严重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汤某被朱某举报“假冒领导签名”,有朱某的举报信、公司对汤某的调查笔录、员工守则等证据证实。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员工假冒他人或领导签字等,属于严重违反诚信行为,公司可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汤某是代签还是假冒签名?
处理结果
通过仲裁员对双方释法说理,双方最终以调解结案。
案例评析
代签与假冒签名在法律层面的解释是不同的。代签是在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由另一个人代替权利人签名,通常不构成违纪或违法;假冒签名是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作主张以假签名充当真签名,以实现某种目的,一般会构成违纪或违法。本案中,汤某与朱某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朱某作为领导以口头明示汤某代签,并告知密码,这表明汤某与朱某之间已经完成了口头授权,汤某的代签行为应当认定为在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实施的,不属于员工守则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或领导签字等严重违反诚信行为。因此,公司解除与汤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
延伸思考
当劳动者的违纪事实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描述不一致时,不能强行套用条款内容,这样会加大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风险。例如,代签与假冒签名、工作场所辱骂他人与打架闹事、夹带公司价值50元边料与盗窃公司价值500元财物,这几对相似的行为中,前者和后者的处理结果是不一样的。而且,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轻者、初犯宜着重批评教育,重者、累犯则突出严明纪律;规章制度有明文规定的,依规依纪处理,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的,依情依理处理。
另外,处理劳动者违纪问题力度要把握得当,轻微违纪不要重处,严重违纪不能轻罚。实务中,既要充分体现用人单位执法执纪的公平公正,又要体现治病救人的态度温度,这样才能达到以一儆百的目的。
因此,对违纪劳动者处理的主动权虽然在用人单位手中,但如果用人单位不慎,也会从有理变成违法,失去预防劳动争议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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