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公司窑务车间从事装窑工作。2021年1月9日,张某下班后因公司公共浴室不能供应热水洗澡,试图拎热水桶翻窗进入更衣室擦拭身体,翻越窗户时不慎摔跤导致受伤。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称张某系图方便采取翻窗方式抄近路进入更衣室而摔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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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调查发现,张某所在车间因烧窑工艺的生产要求,温度较高、灰尘较大,该车间工人下班后均需洗澡或擦拭身体。公司虽然在厂区内设置了公共浴室,但在冬季不能持续稳定地供应热水。工人们只能或回宿舍洗澡,或在更衣室(位于窑务车间内东北角)擦拭身体。窑务车间冬季为减少热量流失会关闭与更衣室相邻的北门。工人打完热水后,若不翻窗,就需要拎着热水桶绕道500多米,才能进入更衣室。因此,工人一般采取翻越窗户的方式进出更衣室。人社部门调查时还发现,更衣室窗户下放置了电缆盘用来垫脚以方便翻窗。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张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属于工伤。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下班后擦拭身体是否属于收尾性工作?张某翻窗进入更衣室的行为,其风险与责任是否应由公司承担?
人社部门认为,公司明知工人有翻窗进入更衣室的情况,未通过改善公共浴室热水供应的方式方便工人下班后洗澡,也未采取在窗口张贴危险警示标志、口头或书面告知等方式对工人翻窗行为进行管理,更未开辟安全到达更衣室的便捷通道,不但疏于管理,还持放任态度。
张某因处于车间高温、多尘的环境需要在下班后洗澡或擦拭身体,这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其翻窗行为在客观上与公司热水供应设施不完善、日常管理不到位等密切相关。综合以上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启示与思考】
日常生产经营中,用人单位在对职工行使管理权的同时,也负有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工作环境、重视劳动保护、健全规章制度的义务。对于工作场所,要持续排查风险隐患,发现问题即行即改;对于员工需求,要给予积极回应和主动关心。这样既能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也能激发员工动力,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
(供稿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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