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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即时看!对滑雪教练进行岗前培训 可否约定服务期

2023-02-21 14:09:06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资料图)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5日,李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称A公司拖欠其2020年10月至11月工资,共计1.2万余元。

经查,李某于2020年7月入职A公司担任滑雪教练。入职后,A公司安排李某参加了室内滑雪模拟机训练教学项目的培训,并与李某签订了岗前培训协议书,其中约定,李某在接受培训后需在A公司工作服务18个月以上,如李某未达到约定的服务期限,将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承担培训成本。2020年11月,李某向A公司提出离职。公司认为,根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承担全部的培训成本1.8万元,李某2020年10月至11月工资共1.2万余元,尚不够覆盖培训成本,所以A公司扣下了这些钱,还要求李某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剩下的6000元。调查过程中,监察员还了解到,A公司所有滑雪教练上岗前都会接受与李某一样的岗前培训。

监察员向A公司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A公司向李某支付了工资。

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向滑雪教练提供了岗前培训,能否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需满足两个“专”的条件:第一是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第二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实践中,这种培训一般是用人单位因某个项目或某种技术革新,为个别人员提供的定向专业培训,培训费用金额较大。如果用人单位仅是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参加一次普通的培训会议、上夜校等,都不是专业技术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本案中,A公司的培训对象为所有新入职滑雪教练,这是一种普及型的岗前培训,不属于专业提升的专项培训,所以不能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也不能因此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 用人单位 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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