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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市场主体设置信用惩戒“缓冲期”,相当于适度延长了年报期限,彰显了人性化监管态度和包容监管的理念
对市场主体而言,信用惩戒“缓冲期”是宽容期,也是警示期、督促期
设置信用惩戒“缓冲期”、开展公示信息“自我纠错”、简化信用修复材料……去年以来,北京市陆续推出了六项信用修复措施,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切实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复元气,暖企纾困取得显著成效。
每年按时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延迟年报会给市场主体带来负面的信用评价和不利的法律后果。给市场主体设置信用惩戒“缓冲期”,相当于适度延长了年报期限,彰显了人性化监管态度和包容监管的理念。这一举措能够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的失信风险,减少市场主体的信用损失,也能减轻市场主体的经营负担,营造更宽松的监管环境。信用惩戒“缓冲期”优化了年报制度,保护了市场主体的信用,让市场主体轻装前行。
根据相关法规、规章,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均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报告。如果市场主体延迟年报,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市场主体被拉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还未移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管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还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主体均会受到联合惩戒,在信贷、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受到限制。除此之外,延迟年报的市场主体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可以说,如果市场主体不按时年报,后果很严重。
现实中,不少市场主体并非因不敬畏年报规则、刻意逃避或抵制年报义务等而延迟年报,而是因不熟悉年报的规则、流程,或者在年报期限内因经营困难等关停歇业。在这类情况中,市场主体延迟年报的主观过错并不大。给延迟年报的市场主体设置信用惩戒“缓冲期”,符合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要求,符合“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的比例原则,让信用惩戒更加公平合理。比如,北京市设置了3个月的信用惩戒“缓冲期”,把年报截止期放宽到9月底,并未超出年度范围,依然能够起到限期年报的效果。此举既坚持了规范性,又体现了宽容性,有利于兼顾市场主体的利益。
对市场主体而言,信用惩戒“缓冲期”是宽容期,也是警示期、督促期。有了“缓冲期”,市场主体就有了更长年报时间、更多年报机会,从而能够更从容地进行年报,有效避免信用受损。在“缓冲期”内,相关部门可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提醒,警示、督促、引导未进行年报的市场主体尽快年报,提升市场主体的年报率。去年,北京市共有13410户市场主体在“缓冲期”内及时履行义务,避免了信用受损。设置信用惩戒“缓冲期”,不仅保护了市场主体的信用,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这项措施和简化信用修复材料、压缩信用修复时限等措施协同发力,有助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降低其信用风险,减少信用损失。
“缓冲期”是市场主体的“减负期”。设置“缓冲期”,是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有效措施。不妨进一步完善这一举措,在更多领域用好“缓冲期”制度,以减轻市场主体的经营负担和事务性负担,营造更好的恢复发展环境。
关键词: 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