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用工方的真实动机并不是赋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的合作地位,而是试图掩盖或撇清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减轻、规避本应担负的用工责任
《意见》专门针对“被个体”问题明确了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为捋清“被个体”形式下的复杂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意见》明确了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近年来,“被个体”的现象在新就业形态领域有蔓延之势。一些快递小哥、外卖骑手、货运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被企业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成了与相关企业“平等合作”的“独立”责任主体。如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要像个体工商户那样自掏腰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工方则认为,在这一通操作下,如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遇到意外、人身受到伤害或出现其他劳动纠纷,“理应”由他们自己负担。这样的行为被更多行业、企业复制,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保障和维护权益带来了重重障碍。
用工方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推卸责任的障眼法。用工方的真实动机并不是赋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的合作地位,而是试图掩盖或撇清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减轻、规避本应担负的用工责任。不少处于个体承包状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顶着个体工商户的名,却依然穿着企业的工作制服,遵守企业的相关制度,接受企业的统一管理和考核,领取企业的劳动报酬。显然,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方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劳动权益应得到合理保障。
出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个体”的现象,是因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使得他们与用工方的从属关系不像传统劳动关系那么清晰和明确。另外,新就业形态领域中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用工形式多种多样,也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一些企业正是借此弱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下的从属性,试图达到“去劳动关系化”的非法目的。
《意见》专门针对“被个体”问题明确了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为捋清“被个体”形式下的复杂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标准。按照《意见》,即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动地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用工方签订了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被用工方以其他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要素,法院就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意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有助于化解这一群体维权的难点、堵点、痛点。同时,《意见》还能够促进用工单位规范用工,消除规避劳动保障责任的侥幸投机心理。《意见》揭穿了“被个体”的障眼法,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吃下了定心丸。
司法是守护劳动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落实好《意见》,依法支持“被个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就能更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