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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举报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采取定额奖励和按比例计算相结合的方式,对查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奖励500元,损失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奖励1000元;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按查实损失金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损失的,人社部门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一些举报事项,以及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办法》还对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