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情
孔某系某公司机修工,日常工作为机器修理、打扫卫生。2021年11月2日下午,孔某与机修班同事一起至公司楼顶打扫卫生。打扫完毕后,其余同事均返回公司休息室,孔某独自留在楼顶,其间从楼顶坠落身亡。后公司为孔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调取视频监控发现,当日下午,打扫工作完毕后,除孔某外,其余人员均下楼,孔某独自逗留楼顶。监控显示其有到处转悠、玩手机等行为。过了一会儿,孔某将手机放在口袋里,双手握住护栏栏杆,将头伸到护栏外,随后从楼顶坠落。
结果
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孔某坠楼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此,其从楼顶坠落是否因工作所致,是其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因素。
孔某日常工作为机器修理、打扫卫生。事发时他打扫卫生的工作已经结束,其翻越栏杆的行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作原因,因此行为坠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启示与思考
工作时间职工在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在许多人的认识中会觉得那就是工伤。但是,法律清晰地规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三工”因素,三者缺一不可。可见,平常的习惯认知或经验主义并不必然就代表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