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足额支付工资,否则,在满足一定程序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那么,相应的程序条件是什么呢?请看以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月工资4800元/月,实际发放工资也是4800元/月。近两年来,因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问题,从2021年6月起就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导致拖欠周某等多名员工的工资。周某多次找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都被拒绝。2022年6月3日,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A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57600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28800元。
【资料图】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的仲裁请求,驳回了加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周某没有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张支付拖欠工资的诉求没有经过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理,能否直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加付赔偿金?
案件评析
“加付赔偿金”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此外,《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综上可知,要得到加付赔偿金,需经劳动保障监察前置程序。从性质上说,它属于一种类似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向劳动者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的,通过加收一定数额赔偿金的方式,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经过劳动保障监察前置程序的前提下,加付赔偿金的诉求则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加付赔偿金。但在此之前,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的可能性。如果未经过这一前置程序,劳动者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主张加付赔偿金,是得不到支持的。
本案中,该公司虽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事实,但周某没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导致申请仲裁时无法提供曾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处理的相应证据,仲裁委驳回其主张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如果周某先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后,A公司仍不支付,则无论申请仲裁,还是继续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其主张加付赔偿金的诉求都能够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