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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聚焦:能否算入工作年限

2022-07-12 05:54:23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资料图片)

案情简介

范某在2019年6月某幼儿园筹建时就被聘请为园长,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2019年8月15日,范某与幼儿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20年5月19日,幼儿园正式成立。开园后,范某一直负责管理工作。2020年9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范某以幼儿园未缴纳社保费等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庭审中,双方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产生分歧。公司认为,工作年限应当从幼儿园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范某则认为,工作年限应当从2019年6月自己开始参与幼儿园筹备工作时起算。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成立前招用劳动者参与筹备工作,并在成立后继续用工,劳动者在该单位登记注册成立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入工作年限?

处理结果

在仲裁处理中,对上述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工作年限的认定,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幼儿园在注册成立前虽然招用范某,但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范某建立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能将该期间计算为工作年限。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幼儿园在成立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其以用人单位名义招用范某,还以用人单位名义与范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幼儿园正式成立后,双方仍然履行着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视为幼儿园对成立前行为的追认。因此,应当将成立前的工作时间算入工作年限。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注册登记前雇用劳动者的行为,在公司登记设立后用工仍然延续的,筹建期间相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内。

关键词: 用人单位 工作时间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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