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0年3月25日,丛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丛某入职以来,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8月1日,丛某提出离职,离职后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4月26日至7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公司辩称,丛某入职后,公司即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丛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直至丛某离职,双方也未能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公司认为是丛某主观上不想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日后向公司索赔,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丛某,故公司不应向丛某支付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丛某的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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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自丛某2020年3月25日入职至当年8月1日离职,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虽主张丛某拒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退一步讲,即使存在丛某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也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书面通知丛某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公司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丛某终止劳动关系,也未在一个月期满后按规定每月支付其二倍工资,更未与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建议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掌握好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设定了一个月的缓冲期,作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准备期。建立劳动关系,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送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学习的,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视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依法操作,才能避免遭受损失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里的“一个月”是用人单位行使无补偿劳动关系终止权的合法期限。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满一个月后继续用工的,即使是因劳动者过错导致,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当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立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