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知道,员工提供虚假证书误导了我们,现在我们想解除劳动合同,他却说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我们该以什么理由拒绝?”这天,某科技公司向当地12333去电,咨询公司遇到的问题。
一年前,该公司因计算机工程师岗位有空缺进行社会招聘,陈某提交了公司要求的证书材料,并获得了这份工作。最近公司发现,陈某当初提交的证书材料是伪造的,因此以其诚信有问题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但陈某却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就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认为陈某的要求无理,却不知道该如何用法律依据来反驳他的主张。
接听电话的人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公司,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陈某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提供虚假证书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此,该公司应支付陈某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
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司依法与陈某解除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