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企业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而注销,在此之前尚未支付职工的工伤待遇,也未补缴社保费。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和其他材料中却都显示债权债务为“0”,严重侵害了职工权益。在此情况下,企业职工可以要求清算组赔偿其待遇损失。
案例
金先生于2015年5月入职某机电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0月,金先生发生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但机电公司一直未支付工伤待遇。2021年12月,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称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而注销,工商档案材料显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记载“无债权债务”,清算报告也显示债权债务均为“0”,公司注销前成立的清算组成员为魏某、陶某,两人均系公司股东,魏某还担任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
金先生获知公司变故以后,要求魏某、陶某支付公司未支付的工伤待遇以及公司未缴社保费造成的待遇损失。
分析
劳动债权是企业因破产、注销、解散等进行的清算中应优先分配的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企业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支付的工伤待遇,因企业破产、注销、解散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在用人单位因破产、注销或者解散等发生法人人格灭失时,该劳动债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受《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和保护,拥有劳动债权的职工也同样是债权人。公司清算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清算过程受到法定程序的制约,避免在清算过程中公司为逃避债务而作出有损于债权人的不公正行为。从公司清算组成立并进入清算程序开始,清算组开始掌控公司的各项财产权利,成为公司的受托人。作为受托人,清算组成员应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需要赔偿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清算组成员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范围应为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全部债权。
本案中,因机电公司未依法为金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机电公司清算组成员魏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陶某均系公司股东,其在公司清算时应知晓公司未支付金先生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但在明知公司对第三人负有债务且该债务仍未处理的情形下,却未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作为债权人的金先生,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是故意为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此,魏某、陶某即使不是清算组成员,作为出资人也应当承担责任。金先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