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为某航空厂的一线工人,每月工资8000元,在航空厂工作了15年。依照法律规定,吴某每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当为10天。2021年,因该厂接到大批订单,工期较紧,经与吴某协商一致,不安排吴某休当年的年休假。
此后,航空厂以其每月工资8000为基数,折算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为7356.32(8000元÷21.75×10×200%)。吴某认为公司的年休假的计算不合理,应当为11034.48(8000元÷21.75×10×300%),双方就未休年休假工资是200%还是300%无法达成一致,吴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员向吴某解释了未休年休假的计算方式,吴某表示理解,也接受了航空厂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核算结果,遂撤销了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知,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给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标准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因航空厂已经支付了吴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应另外支付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