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不少教培机构按下“停止键”,此后产生的退费难题让家长和学员们颇为无奈。日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双减”政策影响下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培训机构退回剩余课时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4月,石女士与一家英语培训机构运营方签订《学员合同》,双方约定:学员小宇的学习时间为8个月共72课时,赠送学习时间为2个月共27课时。合同签订后,石女士向机构运营方支付了学费53800元和课时延时费1000元。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受政策影响,该机构下架了小宇所学的全部英语课程,此时小宇已完成46课时的学习。
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开展教学,石女士便要求该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赠送课时费及课时延时费共计29258.58元。培训机构同意退费,认为赠送课时费只是优惠政策,不参与退换,不愿退还赠送课时费。石女士与培训机构僵持不下,遂将培训机构运营方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石女士与被告培训机构签订的《学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成立了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课程服务。被告因“双减”政策无法继续履行相应培训义务,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对此均无过错,在未能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培训费用实为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应退金额:合同中未有证据显示赠送课程与所报课存在本质差异,原告所支付费用可实际享有99节课程的培训,现课程下架退费,应以全部课程为基数计算退费金额,故被告应返还合同服务费28802元,课时延时费1000元,合计29802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29258.58元,未超过其可主张的范围,法院予以照准,综上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9258.58元。本案一审生效,被告已将合同服务费退还原告。(记者 伊宵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