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下午,云南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
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
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对象
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标准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保基本”和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指导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鼓励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
引导多方参与
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主体参与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全省不简单下指标、分任务,要以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为重点,对于没有需求和需求不大的城市,不能盲目发展。要采取改造、改建、新建、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确保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要加强建设监管,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质量安全。要规范租住行为,加强租金和押金监管,保障租住人合法权益。要加强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各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对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的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用地年度计划,加强规划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税费减免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积极争取中央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在防控好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支持。
加强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有关部门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采取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方式的,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满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做好人才公寓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衔接,吸引全国优秀人才、鼓励引导云南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人才赴滇、返滇就业创业。(全媒体记者庞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