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试点方案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内的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批建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此外,项目按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整体或部分建设。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或转让,以确保项目不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试点方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模、户型、安全、租赁对象和租金作了要求。
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项目建成后,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租住需求;项目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租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