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通常由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等级。债券的信用等级(Bond Ratings)对于发行公司和投资者都有重要的影响。它直接影响公司发行债券的效果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债券的评级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909年,美国人约翰.穆迪在<铁路投资分析>一文中,首先运用了债券评级的分析方法。从此,债券评级的方法推广开来,并逐渐形成评级制度,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实际中,各国并不强制债券发行者必须取得债券评级,但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没有经过评级的债券往往不被广大的投资者接受而难于推销。因此,发行债券的公司一般都自愿向债券评级机构申请评级。
我国的债券评级工作也在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需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分行指定的资信评级机构或者公证机构进行评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向经认可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申请信用评级。下面概要介绍比较流行的债券信用等级、债券评级程序和方法。
债券的信用等级
债券的信用等级表示债券质量的优劣,反映债券偿本付息能力的强弱和债券投资风险的高低。
美国两个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一-穆迪投 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e.) 和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 Inc.) 对债券信用等级的定义。最高的四个等级称为投资性信用等级(Investiment - Grade Ratings)。对穆迪公司而言,投资性信用等级包括Aaa, Aa, A和Baa; 对标准普尔公司而言,投资性信用等级包括AAA, AA, A和BBB。那些低于投资性信用等级的称为投机性信用等级(Speculative-GradeRat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