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推动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专家认为,此次发布的《通知》进一步做实做大税优健康保险,有利于提高商业保险在医疗卫生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发展。
高度关注既往症等人群 保险期间延长成中长期产品
(相关资料图)
回顾过去,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于2015年5月开始试点,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业内认为,经过多年实践,政策效果初步显现,但依旧存在叫好不叫座的情况,税优型健康保险业务发展和市场反响与预期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但从长远来看,税优型健康保险具有十分广阔的空间。
此次发布的《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增加了产品保障内容,提高了灵活性。
针对既往症等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通知》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产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将建立投保人信息账户,为税收抵扣提供便利。
《通知》还要求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此举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更好服务既往症等人群。”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要求,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这符合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大方向。对于参保人来说,长期保障有助于激发投保积极性。同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便于风险中和。”朱铭来说。
仍需加速医疗数据标准化 进一步提高税优额度
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看来,目前,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依旧面临一些挑战。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需要政府通过进一步的顶层设计,促进保险业与医疗行业深度融合,支持带病体保险,慢性病、长期医疗等领域保险产品研发,从而切实落实和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定位。
孙洁建议加速医疗数据标准化,建立医保数据与商业保险的数据共享机制。通过监管牵头、行业协作、设定标准、开源开放的方式来推进健康信息技术的标准化工作,制定疾病诊断、手术操作、药品等标准,为实现医疗数据的可信可换提供基础。
“同时,保险行业数据与社会医保数据的系统对接。可由银保监会或保险业协会牵头建立商业健康保险大数据系统,与社会医保数据库完成对接,而后由国家卫生管理部门或医保管理部门进行医疗系统大数据的营运管理,保险监管负责行业数据库的运营管理,双向对接。”孙洁说。
此外,孙洁认为,还应当通过立法或制订相关政策,明确医疗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数据适用范围,对使用者进行资质审查和授权,防止数据盗用。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累计税制,对大多数中低收入纳税人群而言,最高2400元的税前抵扣额度仅相当于每年72元或240元的税优额度,政策的吸引力不足。“单纯从减免税收方面考虑,它的效果不是很大。”朱铭来指出。
“2019年1月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更是进一步削弱了税优力度。根据新制度,个税起征点提升至5000元,纳税人口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从44%降至15%。以上海地区为例,加上五险一金、专项扣除等免予征税的额度,月税前收入9000元及以上的人群才需缴纳个税。可以预见,随着个税改革的深入推进,税优政策覆盖的人群范围将会缩减,绝大部分纳税人每年最高可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也会下降。”孙洁也表示。
朱铭来说,“按照国际经验,相当于平均工资的8%-10%作为税前列支,鼓励行业发展。从控制风险的角度,为防止逆向选择,防止过多高风险人群参保,税优产品应该更多体现在团体保险上。未来,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或许将有所整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推动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规范发展,引导人身保险行业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更好的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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