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12月8日电 对于“带病闯关”问题,监管部门近期接连重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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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已有36家券商因投行业务内控不完善问题受罚。另外,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发文将项目撤否情况纳入投行业务评价体系。
以A股口径统计,2020年年初至2022年11月末变更IPO审核状态为“终止”的共有483家(不包括辅导备案终止,下同),终止项目数量整体呈递增趋势。其中,超六成项目为终止(撤回),审核不通过比例仅约9.5%。
保荐机构中,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的终止项目最多,均超过30起。律所方面,中伦律所、锦天城律所的终止项目均超过50起。会计事务所方面,天健会计所的数量达到81起,立信会计所、容诚会计所紧随其后。
IPO项目终止数量递增 撤回比例超六成
IPO终止项目指变更IPO审核状态为终止(撤回)、终止(审核不通过)、终止审查、终止注册的A股拟上市企业。2020年年初至2022年11月末,符合条件的企业共483家。
从时间线来看,近2年IPO申报途中“夭折”项目呈递增趋势,2022年第三季度终止项目数量达到94起,环比增加51.61%,达到近2年以来最高值。
图1:2020年年初至2022年11月末A股IPO终止项目
在合计483起IPO终止项目中,因终止(撤回)而终止的占比超六成,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占比约9.5%。
创业板是项目终止“重灾区”,数量超过200起,其中终止(撤回)项目超过180起。其次为北交所、科创板,IPO终止项目均超过80起。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国泰君安终止项目超30起
数据显示,483起IPO终止项目共涉及68家保荐机构。其中,保荐项目终止数量超过10起的共有16家机构,合计终止项目超过300起。
具体来看,中信证券以34起位居第一,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位居第二、三位,分别有33起、28起。
图2:2020年年初至2022年11月末IPO终止企业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的IPO终止项目中,终止(撤回)项目共有23起、终止审查项目共有10起,均在同类机构中数量最多。审核不通过的项目有1起,发行人为恒泰万博,IPO被否原因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其经营业绩的成长性以及主营业务高毛利率的合理性。
国泰君安证券终止(撤回)18起IPO项目,终止审查项目共有8起,终止注册项目共有4起。国泰君安证券IPO保荐项目中,审核不通过项目共有3起,被否次数相对较高,分别为林华医疗、派特罗尔、海和药物。
律师事务所:共涉及87家律所 中伦、锦天城位居前二
律师事务所方面,483起IPO终止项目共涉及87家。其中,中伦律所、锦天城律所合计超过100起,与其他律所拉开较大差距,国浩律所各分所合计超过40起。
图3:2020年年初至2022年11月末IPO终止企业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所参与的IPO终止项目中,终止(撤回)项目占比最多,达到41起。其中,拟募资金额最大的1起为联想集团,联想集团的科创板IPO申请于2021年9月30日被受理,拟在科创板上市募资100亿元,仅数日后发行人和保荐人撤回上市申请。
另外,中伦律所审核不通过的项目有4起,分别为灿星文化、垦丰种业、湖山股份、万香科技。
锦天城律所紧随其后,共有51起IPO项目被终止,终止(撤回)项目有40起。此外,审核不通过的项目有4起,分别为林华医疗、菲仕技术、青蛙泵业、安天利信。
会计师事务所:天健终止项目超80起 立信、容诚均超50起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483起IPO终止项目共涉及37家,终止项目数量超过20起的共有7家机构,合计终止项目超过330起。
图4:2020年年初至2022年11月末IPO终止企业律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所的终止项目数量最多,达到81起,其中终止(撤回)项目达到61起,在同类机构中最多。公开资料显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容百科技、杭可科技的IPO审计项目中因未充分披露信息等问题,于2020年收到2次证监局警示函。
另外,立信会计所、容诚会计所参与的IPO终止项目分别达到74起、50起,数量较多。
“带病闯关”监管趋严 项目撤否纳入评价体系对于IPO发行人及发行中介机构高撤否问题,监管部门曾提及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证监会及交易场所将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行为。
近期,证监会再度对于“带病闯关”问题重拳出击。2022年11月11日,证监会对招商证券、华安国泰君安证券等5家券商以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要求。2022年11月25日,证监会对于华金证券以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为由,要求机构在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期间暂停保荐业务。
2022年12月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其中评价指标包含执业质量,主要反映首发、再融资项目的申报质量情况,包括项目撤否情况、处罚处分及负面行为记录等。
2021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招股说明书中引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或内容的,出具意见或文件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责任。
随着投行业务监管趋严,其他中介机构的监管或也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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