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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解读】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 三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22-03-31 14:09:07 来源:新华财经

近年来,网络直播、直播带货等一批新业态纷纷涌现,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网络直播、直播带货有关的偷逃税、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等问题频频冲上微博热搜,折射出行业“粗放式”发展的现实。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压实网络直播平台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等方面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压实网络直播平台管理主体责任

在网络直播生态中,直播平台扮演着提供互联网直播信息服务的重要角色,是连接从业者与消费者的纽带。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平台义务。2021年国家网信办等多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在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本次《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的管理责任。《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从源头上管理好行业,并非仅从税收角度就行,需要多部门的通力合作。尤其应该加强工商登记管理,压实平台主体对平台上的经营主体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任,通过多部门数据共享的方式,在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的源头去规范管理,进而通过实名制等方式保障在税收的征管层面能够准确、及时地识别纳税主体并根据相关的税法进行征收管理。

去年以来,朱宸慧、林珊珊、黄薇等部分明星网红利用税收洼地设立独资合伙企业,将劳务报酬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收入,并通过核定征税方式降低税负实现偷逃税的违法行为相继被曝光。伴随着补税及巨额处罚,明星网红偷逃税路径逐步被堵上。

李旭红认为,网络直播等新兴经济由于商业模式的复杂性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其核心的问题在于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及增值税及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从各种数据中可以发现,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基于趋利的目的进行各种税务安排,导致税收风险更为显现。

为此,《意见》明确了网络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义务。《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严打涉税违法犯罪

记者了解到,由于网络直播从业主体具有零工经济的特性,在纳税主体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从业者采用个人的名义纳税则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如果从属于企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只有当个人从企业获得相应的收入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尤其是,我国的所得税税率及征管模式存在差异,部分市场从业主体试图寻找避税的空间。

以主播带货为例,有些是网红直播在允许核定征税低税负的地方成立工作室,通过代言费、带货货物的差价费、占位费、打赏等多种形式收取厂商及消费者的费用获得利润,并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缴纳个税;有些是由厂商设立平台公司,雇用网红直播进行带货,网红直播用个人的身份获得厂商支付的劳务报酬缴纳个税;有些是网红直播成立专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以公司主体的名义与厂商签订合作协议,获得的佣金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洼地的存在使得许多纳税主体基于降低税负的目的,通过改变商业模式、纳税身份等多种方式在税制差异中寻求纳税负担最小化。

为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此次《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依法规范纳税、享受税收优惠。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华税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隐瞒收入、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早已成为税务部门关注的高风险行为。此次《意见》明确,对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这一要求重申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查账征收的基础性地位。

有专家表示,在《意见》出台后,未来直播行业涉税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必将持续加大,税收征管态势将更加严峻,各省份(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或将继续部署专项稽查活动。直播行业从业者需关注涉税风险,做到纳税合规,避免引发行政、刑事责任。

关键词: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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